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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人事管理办法
2021-04-21 10:52   审核人:

                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人事管理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教职工。

第三条 学校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四 学校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 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岗位的结构比例、数量、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岗位等级,制定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是学校进行岗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学校岗位聘用每 3 年进行一轮。

第七条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3 种类别。

第八条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校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管理岗位分为四至十级职员岗位共 7 个等级。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助系列岗位。

教师岗位分为三至十三级教师岗位共 11 个等级。其中三至四级教师岗位为教授岗位,五至七级教师岗位为副教授岗位,八至十级教师岗位为讲师岗位,十一至十二级教师岗位为助教岗 位,十三级教师岗位为未定级教师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五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共 9 个等级。其中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为中级岗 位,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为初级岗位,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为未定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

第十条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二至五级和普通工

岗位 5 个等级。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编制结构进行岗位设置。岗位设置方案由省人事部门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学校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十三条 新进人员原则上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工勤人年龄不 30 。具有中级职称或拟任六级职员以上

的,年龄可放宽到 40 周岁;具有高级职称的可放宽到 50 周岁。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应聘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学位证书或院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二证明本人工作技能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等级考核证书;

(三)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四)在职人员须出具所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教职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

(二)核准招聘计划和方案;

(三)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四)报名及资格条件审查;

(五)考试、测评;

(六)体检、考察;

(七)确定拟聘人选;

(八)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九)办理聘用手续,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事部门核准后学校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学校对新聘用的教职工按规定实行聘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 6 个月,初次就业的教职工试用期为 12 个月。试用期内由学校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解除聘用合同,并报省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一人一议法,由双方依法平等协商确定权利义务,载入聘用合同。

第四章 竞聘上岗

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出现岗位空缺,可以组织竞聘上岗。

第二十条 竞聘上岗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应当以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为标准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依据,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择优聘用。

第二十一条 竞聘上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竞聘方式、聘期等信息;

(三)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组织竞聘;

(五)确定和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订立或变更聘用合同。

第五章 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聘用合同是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确立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是学校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学校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学校和教职工的人事关系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

第二十三 用合同由学校校长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 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各部门和各位教职工都应当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严格执行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应当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应当具备任职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照规定审批审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聘用合同日常管理,着重规范聘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等重要环节。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聘期考核等结果,适时调整教职工岗位。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 学校与教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不 3 具体经双方依法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在本校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校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四 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 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学校,可以解除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七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校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六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说明书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职工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三十九条 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四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奖、职务晋升、岗位聘任收入分配、培养培训,以及降级、转岗、解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教职工培训计划,对教职工进行分级分类培训。教职工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二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攻读方式为定向,考取后与学校签订协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工资待遇,学校不再承担任何学习费用。申请在职攻读者,应当在校连续工作满 3

(自进校时起至入学时止,下同;申请脱产攻读者,应当在校连续工作满 4 年。两次攻读学历(学位间应当在校连续工作 3年以上。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依纪依规给予处分。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与教职工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九章 退休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学校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学校离退休工作部门服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距离退休不足 3 年的,学校在职称评定、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方面予以倾斜照顾,作出适当安排。

第五十条 教职工因各种因申请提前退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学习生活 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改革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级。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9 5 1 日起执行。凡遇学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凡遇本办法与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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