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人事管理,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第三条 学校人事管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 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岗位的结构比例、数量、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岗位等级,制定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是学校进行岗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学校岗位聘用每 3 年进行一轮。
第七条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3 种类别。
第八条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校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管理岗位分为四至十级职员岗位共 7 个等级。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助系列岗位。
教师岗位分为三至十三级教师岗位共 11 个等级。其中三至四级教师岗位为教授岗位,五至七级教师岗位为副教授岗位,八至十级教师岗位为讲师岗位,十一至十二级教师岗位为助教岗 位,十三级教师岗位为未定级教师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五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共 9 个等级。其中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为中级岗 位,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为初级岗位,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为未定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
第十条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二至五级和普通工
岗位 5 个等级。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编制结构进行岗位设置。岗位设置方案由省人事部门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学校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十三条 新进人员原则上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工勤人员年龄不超过 30 周岁)。具有中级职称或拟任六级职员以上岗位
的,年龄可放宽到 40 周岁;具有高级职称的可放宽到 50 周岁。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应聘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学位证书或院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二)证明本人工作技能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等级考核证书;
(三)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四)在职人员须出具所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教职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
(二)核准招聘计划和方案;
(三)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四)报名及资格条件审查;
(五)考试、测评;
(六)体检、考察;
(七)确定拟聘人选;
(八)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九)办理聘用手续,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事部门核准后,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学校对新聘用的教职工按规定实行聘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 6 个月,初次就业的教职工试用期为 12 个月。试用期内,由学校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解除聘用合同,并报省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高层次人才的引进,采用“一人一议”的办法,由双方依法平等协商确定权利义务,载入聘用合同。
第四章 竞聘上岗
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出现岗位空缺,可以组织竞聘上岗。
第二十条 竞聘上岗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应当以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为标准,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依据,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择优聘用。
第二十一条 竞聘上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竞聘方式、聘期等信息;
(三)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组织竞聘;
(五)确定和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订立或变更聘用合同。
第五章 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聘用合同是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确立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是学校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学校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学校和教职工的人事关系,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由学校校长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 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各部门和各位教职工都应当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严格执行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应当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应当具备任职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照规定审批审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聘用合同日常管理,着重规范聘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等重要环节。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聘期考核等结果,适时调整教职工岗位。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 学校与教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不低于 3 年, 具体经双方依法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在本校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校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
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 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七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校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六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说明书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职工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三十九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四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奖、职务晋升、岗位聘任、收入分配、培养培训,以及降级、转岗、解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教职工培训计划,对教职工进行分级分类培训。教职工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二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攻读方式为定向,考取后与学校签订协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工资待遇,学校不再承担任何学习费用。申请在职攻读者,应当在校连续工作满 3 年
(自进校时起至入学时止,下同);申请脱产攻读者,应当在校连续工作满 4 年。两次攻读学历(学位)间应当在校连续工作 3年以上。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依纪依规给予处分。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与教职工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九章 退休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学校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学校离退休工作部门服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距离退休不足 3 年的,学校在职称评定、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方面予以倾斜照顾,作出适当安排。
第五十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申请提前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学习、生活, 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级。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凡遇学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凡遇本办法与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