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按照《丽江市财政局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丽财会〔2020〕18号)要求,请我校会计人员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具体要求见附件。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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