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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丨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15-10-20 09:39   审核人:

文章转自: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文章来源:今日头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精神,《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近期以省人民政府文件印发,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实现社会化养老保障全民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保护和调动工作积极性。此项改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及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主要政策:

1、关于实施范围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在职在编人员。同时要妥善安排好其他三类群体: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其待遇调整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二是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关于缴费基数和比例

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龄津贴等)、绩效工资,其余项目(如奖励性补贴)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比例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本人工资高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即实行“300%封顶、60%托底”。

3、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

这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按新的制度计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按新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4、关于“中人”的待遇过渡

国家为新制度启动后10年内退休的“中人”设立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标准发放;新办法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5、关于待遇调整机制

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物价变化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

6、关于统筹层次

为增强基金调剂和支付能力,有利于基金监管和保值增值,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要求统一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计算口径、统一管理使用基金。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收支两条线,并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7、关于职业年金制度

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职业年金的缴费标准是,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并分别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有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8、关于经办管理服务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经办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含省以下垂管单位)和中央驻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州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办管理服务;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和乡镇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办管理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统一由地税部门负责。

9、关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10、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11、关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12、关于延迟退休人员的参保政策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年底前,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可进行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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